手机站 联系我们

交通赔偿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对其权益作出了特别的保护。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有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数额;无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无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数额。交强险的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括110000元为伤亡赔偿金、10000元抢救费和2000元财物损失);无责任限额为11100元(包括10000元为伤亡赔偿金、1000元抢救费和100元财物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由于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实务

        例如,行人李某被货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为:行人李某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货车一方负赔偿责任80%,李某负赔偿责任20%。经计算李某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手机损失共计为42000元。由于李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因此,该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律实务

        各地法院对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尽相同。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20%(即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少于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40%(即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少于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60%(即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少于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2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责任)。

        例如,行人张某被小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为:张某负次要责任,小车负主要责任,小车一方负赔偿责任的80%,张某负赔偿责任的20%。经计算张某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手机损失共计为182000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保险公司承担12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182000元-122000元=60000元)的赔偿由车方和张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小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60000×80%=48000元,张某自行承担的损失60000×20%=12000元。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分为交强险限额内和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各方过错的比例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各方过错的比例承担。

        2.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各方分担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情况,由各方分担损失。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各方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非机动车没有也不用投保交强险,因此,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事故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四、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此,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赔偿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也使得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因此,法律对肇事逃逸者规定了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驾驶人对伤者的抢救是法定的义务,肇事驾驶人逃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赔偿网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交通事故赔偿就上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2676158872         邮箱:2676158872@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微信:akyypk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