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没有统一,也缺乏相关详细的规定,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还是有较为统一的标准。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此处受害人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方,不论其责任过错)有如下情形的,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 受害人是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于受害人具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因此事故后果当然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2、 受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的行为,此时受害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逃逸,使得现场有变动,证据灭失了,且此时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事实了,这时候因受害人处理不当将承担全部的责任; 4、 受害人有破坏、伪造或者毁灭现场证据的行为,且使交管部门无法认定各方责任; 5、 当发生事故时,受害人没有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使得责任无法认定的,此时由受害人负全部责任 6、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得责任无法认定的,受害人为机动车辆时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尽量保持现场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完整性。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疑问可拨打我们咨询电话 (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