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最为严重的后果,因死亡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其数额也往往最大,以下介绍东莞市2016年7月前1年内死亡赔偿相关赔偿项目数额标准问题。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死者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前提下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前的抢救费用也属可获赔偿项目之列。 死亡直接会发生的两个赔偿项目一个为死亡赔偿金,一个为丧葬费,其他项目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对于东莞市2016年7月前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标准,可如下图所示: 一、死亡赔偿金 与广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者年龄、死者户口有关。
二、丧葬费 丧葬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与地区的职工工资收入有关,东莞地区为64790元/年 ÷ 2 = 32395元。 东莞交通事故更多咨询内容可致电律师热线:(微信:akyypk123) 转载请保留出处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自2008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微信:(微信:akyypk123)(电话同号)为您解答。. 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交通赔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