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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下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下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阐述认定交通肇事自首情节。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具体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14、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供述应当包括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情形”的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四、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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