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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构成如实供述的情形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情节的,除了要求当事人主动投案意外,还必须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 交通肇事 者在主动投案后,却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是将肇事车辆藏匿,此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范畴呢?是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情节的,除了要求当事人主动投案意外,还必须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者在主动投案后,却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是将肇事车辆藏匿,此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范畴呢?是否成立如实供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实供述要求嫌疑人不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韪,还要求对自己的身份进行真实陈述,即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的真实表述。如果交通肇事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是对肇事车辆的下落进行隐瞒的,都不应当视为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包括: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供述应当包括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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