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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31
摘要: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

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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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肇庆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1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2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3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4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5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6页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8000元)= 140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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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1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2


三、肇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民终146号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保险佛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佛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承担76943.48元赔偿责任;2.袁某某、梁某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96236元不合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7636元。依据袁某某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为122,属城乡结合部,袁某某实际为农村户籍,平时主要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无法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流水,以及县城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袁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于律师费作为损失的事实没有查明,不支持律师费是错误。一审法律适用正确,除了律师费作为损失没有核定之外其他各项损失核定及判决均正确。1.关于袁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司法厅印发的粤高法【2018】39号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附件一第十一项,袁某某的户籍城乡代码是122,应按照城镇标准核算袁某某的残疾赔偿金。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通知粤高法【2019】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要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在诉前联调的阶段调解组织依照纪要提出调解方案的,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在后续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整情况登记表中记载的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用。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诉前联调阶段拒不参加,恶意拖延争议的结果,一审判决后再提出没有理据的上诉请求,其行为表现就是恶意延长诉争的解决,增加袁某某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袁某某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应当作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核定,由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梁某、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向袁某某支付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141143.48元(先由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仍有不足由梁某予以赔偿;2.判令梁某、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承担袁某某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梁某、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袁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核,一审法院对袁某某所述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及其治疗过程、伤残鉴定情况予以确认;对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梁某答辩所称涉事车辆投保情况也予以确认。另查明,袁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垫支医疗费10000元,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已支付4225元医疗费给袁某某;梁某也为袁某某垫付医疗费2705.85元。袁某某居住的怀集县××××××委会(城乡分类代码122)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造成袁某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和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梁某责任承担问题。


一、对袁某某损失的项目和数额问题。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结合袁某某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核算和认定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等凭证,对医疗费一审法院确认为17608.15元。


2.后续治疗费:结合医生出院医嘱和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意见,对袁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袁某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5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法院确认为1500元(100元/天×15天)。


4.营养费:结合伤残程度及医嘱意见,对营养费一审法院酌定为500元(5000元×0.1)。


5.护理费:袁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期间有2名陪护人员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袁某某主张按150元/天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出院后护理费问题,袁某某没有提交医疗机构认为出院后需专人护理的医生意见,也未提供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受害人出院后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鉴定意见,故该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护理费一审法院确认为4500元(150元/天×15天×2人)。


6.误工费:结合袁某某误工时间,参照广东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木材加工业)年平均工资标准,对袁某某主张的误工费5990.18元(48587元/年÷365天×45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因此伤残赔偿指数按0.1计算;其所居住的村委会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确认为96236元(48118元/年×20年×0.1)。

8.鉴定费:结合伤残鉴定之事实和税收发票,对鉴定费一审法院确认为269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侵害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因素和对受害人造成的伤残程度考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为8000元。


10.交通费:结合袁某某治疗过程和必要陪护人员合理往返次数,参照公共交通票价,对袁某某主张的交通费450元(30元/天×15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11.律师费:袁某某虽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该费用支出,但上述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非处理事故产生的必要费用,对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1-10项损失费用共计152474.33元。


二、对责任承担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梁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袁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付医疗费10000元(该款额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已垫付,现无需再赔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损失共110000元;其余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32474.33元(152474.33元-10000元-110000元),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所驾车辆已向太平保险佛山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该赔偿款应由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袁某某;扣减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垫付的医疗费4225元和梁某垫付的2705.85元【对该垫支的款项,梁某可另行向太平保险佛山公司理赔】,太平保险佛山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实际应赔付袁某某25543.48元(32474.33元-4225元-2705.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太平保险佛山公司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10000元给袁某某;二、限太平保险佛山公司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25543.48元给袁某某;三、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22.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1.44元,由袁某某负担171.49元;由太平保险佛山公司负担1162.73元;由梁某负担327.22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合太平保险佛山公司的上诉意见和袁某某的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残疾赔偿金应否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


本案中,太平保险佛山公司上诉认为袁某某为农村户籍,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但户籍性质应根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袁某某居住的怀集县××××××委会(城乡分类代码122)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太平财保佛山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事项,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太平保险佛山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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