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机动车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的,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的不及时导致损失的扩大,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道路违法施工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道路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道路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道路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道路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道路因设计、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因道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因紧急避险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七、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失的扩大,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