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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替代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情况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驾驶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的公司承担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造成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的公司承担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造成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在对外进行业务的时候,需要通过单位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这主要表现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是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所致,侵权行为须为不法行为,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属于一种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因此,只要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均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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