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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一、机动车方的所有人、支配人不一致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他们根据不同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一)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
<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他们根据不同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方的所有人、支配人不一致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他们根据不同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一)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承担情形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一定驾驶技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以下情形:一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因疏忽大意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因该瑕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义务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可能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际支配人、使用人及受让人等。

        (三)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车辆挂靠主要有以下特征:

        1.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实际车主为挂靠者;

        2.挂靠者对车辆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挂靠单位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3.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为挂靠者提供一定的管理和服务,但不参与车辆经营;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挂靠者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审判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给出指导意见。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明确: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复函对“适当的民事责任”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判决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判决被挂靠方承担补充责任。对此问题的争议一直较大,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考虑到实际案件情形,一些被挂靠方并没有因挂靠获得盈利或盈利微薄,故在审理中以判决被挂靠方承担补充责任为宜。

        二、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驾驶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驾驶人受雇从事驾驶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因此,雇员因从事雇佣(劳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驾驶人从事雇佣(劳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按以下情形承担:

        1.驾驶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一般过失或无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2.驾驶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一般包括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四、驾驶人从事帮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驾驶人因帮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学员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教练员对学员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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