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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跟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参照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办理。但是,在一些程序细节方面涉外交通事故处理需要采取略微不同措施。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大致情况如下: 一、交警接到报案后,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跟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参照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办理。但是,在一些程序细节方面涉外交通事故处理需要采取略微不同措施。非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大致情况如下:
 

      一、交警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的判断;
 

      二、对于属于交通事故的,交警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三、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并通知医疗部门抢救伤员,通知保险公司、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四、针对掌握到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可以参考上述流程进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关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特别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2、外国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3、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5、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7、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上,按照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这一顺序选择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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