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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上海)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非机动车根据《交通安全法》119条,可以理解为:没有机械动力装置但以人力或是畜力驱动为动力源上道行驶的,或是虽有机械动力装置,但是其限制时速、重量、大小尺寸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非机动车根据《交通安全法》119条,可以理解为:没有机械动力装置但以人力或是畜力驱动为动力源上道行驶的,或是虽有机械动力装置,但是其限制时速、重量、大小尺寸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机动车在借用、租用的情形下发生的损害赔偿主体有具体规定,但是对非机动车在借用、租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非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的导致他人伤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常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在上海,我们可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得到相关结论,即:      

1、当事人过错为赔偿承担基本原则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各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借用、租用他入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事实上还是过错责任)      

3、借用、租用人承担责任为例外      

当借用、租用机动车后,实际使用人逃逸,而借用、租用人无法证明另有肇事者或是未提出其他合法免责事由,则借用、租用人应对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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