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联系我们

交通赔偿网

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31
摘要: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

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可为您提供(动态实时赔偿标准)!您可戳此:智能AI交通/人损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韶关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1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2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3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4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5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6页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5000元)= 137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微信:akyypk123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死亡的赔偿标准您可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智能AI交通计算器直接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1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2


三、韶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05民初880号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江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人保高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简称人寿武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人寿武汉公司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江西**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为第3、4项,其他事项有争议。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1、医疗费

原告主张7377.28元。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费用及治疗原告自身疾病的费用不属于我方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应当予以剔除。在本案涉案车辆的商业险我方没有理赔过。原告已理赔的部分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扣减。

本院认定,原告主张医疗费提供了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核对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应扣减原告其他保险已理赔部分。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原告已经理赔部分的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并以原告支付保费为代价而受领的保险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原告主张医疗费7377.2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举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2、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0元(24天×100元/天)。


3、护理费

3600元(24天×150元/天)。


4、交通费

原告主张720元(24天×30元/天)。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交通费发票,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市内交通费每天30元计赔的规定,交通费应为720元。


5、营养费

原告主张1000元。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应以重鉴确定的原告伤残的等级计算原告的营养费。

本院认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营养费应为500元(5000元×10%),原告主张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

原告主张168264元(42066元/年×20年×20%)。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书是原告单方委托,我方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以重鉴确定的原告伤残的等级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本院认定,经重新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对于重新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是非农户籍人员,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为84132元(42066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16826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7、误工费

原告主张24420元[58258元/年÷365天×153天(定残前一天)]。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对原告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原告为失地农民,如存在误工损失,应按农林牧渔业相应的工资标准进行认定。

本院认定,原告为非农户籍人员,事发前无固定收入,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原告主张应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收入58258元的标准计算,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对计至定残前一天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误工费为24420元,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10000元。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5000元,原告主张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9、鉴定费

原告主张2730元。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辩称,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不应由我方承担。况且该鉴定属于原告自行委托支付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定,原告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支付鉴定费2730元,但被告不予确认,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不一致,本院已经采信重鉴结论,故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计赔损失金额

以上第1项至第9项赔偿款共计128149元。


车辆登记及保险理赔情况

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高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武汉公司投保商业险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交通事故相关事实

2019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Y227线(沙溪-大宝山)9公里100米处,刹车失灵碰撞右侧行人华某某后冲出右侧路外水沟侧翻,造成华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先后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宝山医院、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1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建议全休一个月等,原告住院医疗费共7377.28元。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委托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华某某其左足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诉讼中,被告人寿武汉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华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被告人寿武汉公司对重新鉴定结果无异议,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质证期间内均未提交质证意见。


被告支付赔偿款情况

被告人寿武汉公司未垫付任何费用。

诉讼中,原告华某某与被告人保高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人保高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9000元,案件受理费(调解部分)1254元,原告华某某自愿负担。本院已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粤0205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故本案交强险限额赔偿款已经予以处理。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赔偿款128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之规定,涉案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款项原告华某某与被告人保高安公司已先行调解,超出交强险的赔偿款为8149元,被告人寿武汉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应在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149元给原告华某某;

二、驳回原告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判决部分,原告预交),由原告华某某负担965元,由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负担85元,并迳付给原告。重新鉴定费1956元,由被告人寿武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赔偿网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交通事故赔偿就上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2676158872         邮箱:2676158872@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微信:akyypk123